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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部分行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月底确认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15日    浏览次数: 18 文字显示:    

 
     
        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通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据悉,为确保试点政策的执行,各地国税机关将于10月底前对试点纳税人逐户进行核实确认。

 

         试点纳税人从12月1日起应按规定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已向地税部门领购的发票,于2013年1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若还兼营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仍可继续使用相应地税普通发票并缴纳相关地方税(费)。纳税人对照应税服务范围,确认属于试点范围的,应及时与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取得联系。

 

        另外,试点纳税人从2012年12月1日起应按规定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已向地税部门领购的发票,于2013年1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若还兼营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仍可继续使用相应地税普通发票并缴纳相关地方税(费)。


 
(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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