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发挥货物劳务税宏观调控职能,使货物劳务税更好地调节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分配,是实现调结构、促发展、保增长、惠民生目标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发挥货物劳务税宏观调控职能,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民生发展的特点和内在要求,是目前货物劳务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的特点决定的。
进一步发挥货物劳务税宏观调控职能的基本背景
现行货物劳务税制度的主体是1994年确立的。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顺应历史发展规律。
一是货物劳务税具有深入广泛调控经济的制度基础。在不同的税制结构中,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以及收入公平的实现会有较大差异。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和主要税收来源的税收结构中,所得税收入一般占税收总收入的60%以上,货物劳务税收入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20%,这样的税收结构对公平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具有更加直接和明显的效果。然而按照收入规模,我国税收中货物劳务税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同时,货物劳务税制度广泛深入触及经济社会各个层面,可见,我国的货物劳务税在国民经济收入分配中具有最为显著的作用。由于这样的禀赋,货物劳务税应该承担起相应的历史责任,即在制度层面应进行进一步的整体优化设计,使货物劳务税更加适应经济发展要求。
二是关于货物劳务税制度调节居民收入分配职能的认识不明确。当前居民收入分配特点是收入水平不高,收入分配欠合理。2011年5月,媒体曾报道抢购LV包和抢购低价菜并存现象。在社会财富增长的同时,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基尼系数在0.3左右,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0.42,到2010年,已经达到0.48。一项研究显示,目前全国1%的人占有了40%的金融资产。一边是居民存款余额不断破纪录,另一边是许多家庭没多少存款。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1910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更低,仅为5919元。
在这种居民收入格局中,实现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目标,除了要稳妥地运用个人所得税进行直接调节,还应重视进一步发挥货物劳务税的收入分配调节能力,即利用货物劳务税的间接调控特点,在消费环节实行更为有力的调节,不仅有利于实现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目标,还能够更好地保持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水平。
三是消费税征收范围和调节力度不够。现行消费税制度承担的调节职能主要是调节特定的生产和消费。在新的历史时期,对消费税制度调节特定生产、消费结构的范围和力度,应进行科学有效的调整,赋予其更大的节能减排和环保增效使命。
四是营业税存在重复课征问题。货物和劳务的日常流转具有相互自然融合的特点,由于对货物和劳务的流转分别主要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且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机制不同,货物和劳务联动发展的内在规律受到了制度层面的影响。因此,普遍优化对劳务征收流转税的方法,能够进一步消除体制机制影响,明显促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科技研发三者的有机融合。
五是进出口税收政策对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和重要自然资源产品的调控需要整体考虑。不仅需要直接有力地调整该类产品及其延伸产品的进出口税负,而且不能因临时照顾个别产业的经营状况而违背相应的进出口税收原则。
进一步发挥货物劳务税宏观调控职能的基本原则
一是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原则。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是消除体制机制方面的影响,有效促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科技研发三者的有机融合,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增强国家竞争力。
二是保证中低收入阶层福利和增强货物劳务税制整体调控能力原则。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健全,养老、医疗和教育的个人负担比重属上升阶段,应坚持结构性减税方向,顺应实现民富国强的要求。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应通过完整的税制体系对个人收入的来源、分配、使用、财富积累与转让等财富的流转和存量进行直接和间接的调节,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在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使用方面,应进行间接调节,通过减少货币的实际购买力来实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在这方面,流转税尤其是对某些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流转税,发挥的调节作用相对较大。增强货物劳务税制对宏观经济的整体调控能力,可以根据货物劳务税易于转嫁的特点,发挥其在消费环节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可以尽量避免中低收入群体的福利损失,有利于改善民生。
三是渐进性改革和实行总体结构性减税原则。完善货物劳务税制度体系,应遵循渐进原则,避免对短期收入规模产生较大幅度影响。
进一步发挥货物劳务税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构想
一是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个体经营常见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幅调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有利于提高个体经营者的家庭收入和福利,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有利于实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有利于增强经济活力。
二是增强消费税调节能力。我国消费税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设置的,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经过了几次调整。调整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环境、合理引导消费等,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考虑不充分,对高能耗、高污染、重要资源消耗多的消费品的调节效果不够明显。应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不断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加大消费税调节力度。应将重要矿物产品、能源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三是积极稳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征收范围。应全面整合对货物、劳务流转环节征收货物劳务税的基本方法,消除货物劳务税在经济主体提供货物和劳务时的基本差异,统一和理顺三次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征税政策。
四是逐步降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同时进一步提高消费税调控的深度和广度。增值税制度是货物劳务税制度的基本制度,相对稳定。消费税具有更加灵活的调节能力。目前实行的增值税税率自1994年确定以来,在保持税收增长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相对规模的持续扩大,增值税法定税率具备了在货物劳务税制度框架中统筹调低的空间。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改革过程中,建议逐步调整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同时在增值税征税空间中进一步拓展消费税调控的广度和深度,从而提高货物劳务税对经济调节的整体弹性,以利于更好地实现改善民生和调节经济的目标。
五是按照不同产品特点进行更加合理科学的分类,降低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和重要自然资源产品及其间接相关产品的进口税收,提高该类商品出口税收。并且不因临时照顾个别产业的经营状况和区域发展而违背相应的进出口税收征收原则。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