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 首页 > 财税视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填报口径待明确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29日    浏览次数: 8 文字显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第五条规定:“在以后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和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未作调整或特殊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同时从事应税项目和以上税收优惠项目的,其所得额不得相互抵减及弥补。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企业申报困难。以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例,该单位主要从事工程施工及林木种植与销售业务,企业对其林木种植与销售项目单独计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2010年度工程施工项目所得额为45万元、林木种植与销售项目所得额为-10万元,合计所得额为35万元。企业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不考虑其他因素),根据35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申报纳税。而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林木种植与销售项目亏损不得抵减。税务人员在对企业年度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并通知企业进行补充申报、补缴税款。但在填制申报表时,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发现,这10万元的亏损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无相应的栏次可以填列,造成企业无法正确申报纳税。

 

        第二,税务机关日常管理难。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是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及相关台账进行后续管理的,一户企业年度只有一个盈利或亏损额。但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如果从事《通知》所列举的两类不同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则会出现一盈一亏、两个同亏、两个同盈三种不同结果,并需要分两类进行盈利或亏损额设置及后续管理。但目前实际使用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及相关台账尚无该功能,因此无法实现对这类企业进行分项目后续管理,给税务机关的日常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为此,一是对《通知》所列举的不同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所得税申报填报口径予以明确,以解决企业申报难和税务机关执行的问题;二是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相关模块功能予以升级,以解决对类似企业亏损弥补后续管理难的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打印】 【关闭】
上篇:应重视发挥货劳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下篇:私营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亟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