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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09日    浏览次数: 14 文字显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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