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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购货方签订销货合同,后来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09日    浏览次数: 13 文字显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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