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税务机关依申请为其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税务机关依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3)出口货物报关单中非“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或复印件。
(4)《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5)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