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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后作废有关证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报送资料】
(1)《关于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管理的申请》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作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出口企业)。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