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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税务机关依申请为其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
【受理部门】
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应当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发票。
(4)出口合同。
(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