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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延续小微企业税惠政策至2020年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07日    浏览次数: 8 文字显示:    

 

   
  核心提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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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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