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境保护税立法目的和费改税设计的角度考虑,建议授权地方政府设定差别化税额标准,以保证政策延续性和纳税人负担不出现大幅波动。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省级人民政府能否按照环保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授权对不同污染因子设定差别化税额标准的问题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征收,污染当量值已经反映了不同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和环境治理的技术经济性,没有必要再区分不同污染因子设定不同的税率;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政策和实践,明确对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重点污染物实行差别化费率,按照费改税的制度设计,应当授权地方政府予以自主调整。
笔者认为,是否应当采用差别化税额标准,应当考虑环保税的立法目的和费改税的实施效果。
环保税以保护和改善环境为立法目的,对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危害的行为征税,环境保护的意义远远大于财政意义。这里的环境,既包括大气环境、水体环境和土壤环境等整体环境的概念,也应当包括有着不同环境承载能力的环境生态个体。
比如,2015年,针对太湖蓝藻大规模爆发,为减少工业总磷、总氮排向自然水体,江苏省有关部门发布了《明确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太湖流域总氮、总磷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4元上调至4.2元,并拟于2018年1月1日起调至5.6元。通过技术手段得出的污染当量值,反映的是各污染因子污染程度和治理成本在全国范围内的平均水平,不足以体现不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个性化要求,以及地方工业经济类型对当地环境会产生的差异化影响。地方政府制定环保税差异化税额标准有利于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区域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要求,作出治污减排工作的灵活调整。
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发文要求,自2015年6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排污费不低于1.2元,化学需氧量、氨氮不低于1.4元。北京、江苏和湖北等7省市对上述4类重点污染物制定了高于全国规定的排污收费标准,北京市氨氮为15元,超出标准近10倍,天津、江苏并涉及5类重金属、烟尘等污染因子。河北、上海和江苏采取分阶段调整方式,2年~3年提高一档收费标准,最后一个阶段分别将在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施行。相关规定属于各地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正式文件已向社会公布。如果相关内容不能在环保税中承接,一方面可能会损害政策的延续性,不利于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长期规划,另一方面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社会舆论的质疑,加重企业的观望情绪。
从费改税产生的税负比较来看,不能执行差异化税额标准还将导致部分纳税人税负成倍甚至多倍增长。因为在目前的排污费结构中,缴纳上述4类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户数和金额比重都在70%以上。税率测算中,为了达到总体税负平移的效果,上述7个省份的税额标准会设定在一个比较高的区间,该70%纳税人的税负将被平均,另外近30%纳税人将出现较大幅度的增负。
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防止随意拟定税额标准,建议由省级人大机关对地方政府设定差异化税额标准进行论证和严格审查。确需采用的,由地方政府提交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以及效果预估,报同级人大决定是否通过,并由人大监督实施效果。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