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 首页 > 纳税咨询

退货的金额有变化,原开具的《信息表》是否还有效?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31日    浏览次数: 218 文字显示:    

 
 


     问: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商品质量问题购买方要求全额退货,由于该发票已认证抵扣,购买方按规定填开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但后经协商最终确认为部分退货,请问是否可依旧购买方按全额填开的《信息表》开具小于该《信息表》金额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应要求购买方作废原信息表,并重新按照协商结果填开一张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三)规定,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
 



【打印】 【关闭】
上篇:“营改增”后,银行票据贴息能抵扣么?
下篇:符合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应如何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