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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应如何开票?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17日    浏览次数: 331 文字显示:    

  
 
 
     问:按规定符合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应如何开票?

 

     答:根据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九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该版本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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