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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申请前海会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实施

发布时间: 2013年02月28日    浏览次数: 16 文字显示:    

 
  

        “在有香港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会计师事务所中,内地合伙人人数不得低于合伙人总数的51%。”自去年9月财政部批复港人可担任前海会计事务所合伙人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明日(28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取得中国内地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员担任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条件等了规定。

 

        暂行办法称,“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同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有香港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除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人数不得低于合伙人总数的51%;

 

        (二)应在合伙协议中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予以列明并作出约定,无论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采用何种表决方式,合伙人中内地居民的累计表决权不得低于51%;

 

        (三)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者,应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由内地居民担任。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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