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内孙公司授予员工境外母公司的股票期权,但员工还未行权前,母公司就被其他境外公司收购。现原境外母公司股东支付收购价与行权价的差额给境内孙公司员工,请问,孙公司员工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酬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该种情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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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公司员工取得的原境外母公司股东支付收购价与行权价的差额如何缴税? |
|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04日 浏览次数: 10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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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孙公司授予员工境外母公司的股票期权,但员工还未行权前,母公司就被其他境外公司收购。现原境外母公司股东支付收购价与行权价的差额给境内孙公司员工,请问,孙公司员工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酬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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