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装修公司发生的设计费,能否合并申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装修公司单独收取的设计收入与装修收入应分别核算,不能合并申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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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发生的设计费能否合并申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 |
|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28日 浏览次数: 15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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