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两个单位合作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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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
| 发布时间: 2012年01月06日 浏览次数: 7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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