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设备厂将自产的新型建筑用塔吊长期用于出租,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处理,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因其购进货物(如原材料)是用于“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项目,这部分购进货物(如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假如该企业将自产的建筑用塔吊出租1年,临时出租期间不视同销售处理,等1年出租到期收回后再出售,或者经过维修,或者经过进一步的加工后再出售,则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17%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原来购进用来生产塔吊设备的原材料同样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视同销售,其销售额的确定,应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规定来进行。
企业自产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货物暂时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服务业—租赁业”缴纳5%的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从各种来源取得的销售货物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租金收入等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货物最终目的是用于出租,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若短暂用于出租,则租金收入既要申报缴纳营业税、也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租期到后收回机器设备或其他货物再出售,则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这两种情况相应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来源:中国财经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