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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完善促进居民收入合理分配的税收制度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29日    浏览次数: 9 文字显示:    

 


        改革开放以来,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原则指导下,税制设计强调促进经济效率,较少兼顾收入分配。因此,未来税制设计应以促进居民收入合理分配为目标,尽快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两翼,其他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收入分配的税制体系。通过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消费税的改革,遗产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达到从多方面、多环节对个人收入特别是对高收入进行调节的目的,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收入合理分配的调节作用。

 

        改革个人所得税,增加一些免税或扣除项目。这些项目可以包括:个人给予慈善机构、非营利机构的捐赠;在上述机构中工作的人员或义工的工资所得;在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里工作的教职员工的工资所得;因伤害或死亡得到的赔偿金;个人因执行职务死亡,其遗属得到的抚恤金或死亡补偿金;非因执行职务死亡,其遗属一次或分期领取的抚恤金或死亡补偿金;个人获得的人身保险赔付;政府、国际组织、教育、文化、科研机构,或其他公私组织,为了奖励进修、研究、参加科学或职业培训,而发放的奖学金、研究费、考察补助等;个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家具、日常用品等的所得。

 

        降低低收入者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特别是对生活必需品和基本服务给予税收优惠。如对个体经营者的月营业额达不到一定标准的,应予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并且每年(或2年~3年)结合当地物价上涨幅度,适当上调该免税额。应针对为民服务项目或低收入人群制定一些减免税政策,如对医院、诊所、疗养院提供医疗劳务、药品、病房的住宿和膳食收入;托儿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相关劳务收入;报社、杂志社、通讯社、电台、电视台销售本业的报纸、出版物收入等给予减免税政策。

 

        调整房产税。修改税率标准,对不同类型的住房实施差别税率。对评估值高的住宅和超过人均标准居住面积的房屋所有者征税,调节房产消费结构,增加高收入者投机性购房(或炒房)的成本。

 

        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除已征税的高档消费品外,可将部分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如高档房产、私人飞机、高级汽车、高级生活用品、出境旅游、高尔夫娱乐等纳入征税范围,体现高收入者多纳税的原则。对民众常用的普通化妆品、摩托车等则不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增加契税的减免规定。如对低收入者购房自住的免征契税。

 

        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关于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和遗赠人,无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赠与税则应以赠与人为纳税义务人,但如果赠与人行踪不明或赠与人未缴纳赠与税的,应以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率应实行比例税率,可规定为遗产总额或赠与总额的10%。

 

        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尽快将目前的社会保障费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可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城乡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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