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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住宅征收“占有调节税”如何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20日    浏览次数: 9 文字显示:    


 

        目前,部分地方政府积极开展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采取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即物业税、“重庆版”房产税、“上海版”房产税。

 

        物业税作为一揽子房地产税收改革计划,从2003年起即在一些省市模拟试点“空转”,目前看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重复征税,二是计算复杂,三是定位不准。

 

        “重庆版”和“上海版”房产税与物业税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两者目标定位更为精确,税收征管更为简便,税收公平有所兼顾,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对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大胆尝试和有益探索。但是,由于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房产税税负转嫁的问题,以及税基过小、税率过低、收入调节不明显等,其尚不足以对海外资本和民间资本形成科学有效的引导,抑制投机炒作、促进房价回落的效果有限。

 

        通过上述分析,提出建立第四种房产税模式——“城镇住宅占有调节税”的设想。“城镇住宅占有调节税”的征税对象为超过正常居住需求、用于投资获取利润、在二级市场交易的城镇住宅。

 

        “城镇住宅占有调节税”应定义为:以城镇住宅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有的城镇住宅的市场评估价格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率向占有城镇住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征税范围为我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非出租城镇住宅。其以在征税范围内的城镇住宅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包括单位、个人和家庭,其中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无婚姻关系的个人以自然人为纳税人,包括外国人。存在婚姻关系的以家庭为纳税人,不论产权证书上注明的产权人是谁,均以家庭为纳税人。家庭基本单位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其计税依据的确定采用以量定率、以价定税的方法。量就是指纳税人实际占有的城镇住宅套数,采用套的定义,可以准确区分居住房产和投资房产,且在产权登记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价就是指该套城镇住宅的市场评估价格。以量定率、以价定税是指以纳税人实际占有的城镇住宅套数来确定适用税率,以该套城镇住宅的市场评估价格为计税基础的一种计税办法。其可实行0~30%的累进税率,比如自有首套城镇住宅计税基础为市场评估价格,税率为0,自有第七套及七套以上城镇住宅计税基础为市场评估价格,税率为30%。对房地产企业建成未售的城镇住宅免税;对建成后自用的正常征税;对建成后3年内仍未出售的,从第4年开始征税;对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租房、廉租房免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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