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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近日发布开始征集进入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机构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25日    浏览次数: 10 文字显示:    

 

 

        为加强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的管理,推进实施“阳光工程”,确保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切实提高资产评估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近日,浙江省国资委印发了《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1〕10号),原《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管理试行办法》(浙国资发〔2005〕22号)中有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的规定同时废止。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建立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要求,提高了中介机构入库应具备的条件;加大了对库内机构承担资产评估项目执业情况考核力度,确立优胜劣汰原则,建立末位淘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规定了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资产评估机构的原则,引入资产评估报告的专家审核制度;强化了对省属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招投标的评标专家以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省国资委近期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重新建立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有意入库的机构可于9月10日前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详情见省国资委网站(http://gzw.zj.gov.cn)发布的公告。

 

(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供稿)

 

(来源:浙江省评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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