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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为1.5%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1日    浏览次数: 15 文字显示: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明确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下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

 

  公告指出,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该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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