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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按财产转让所得征个税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1日    浏览次数: 15 文字显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公告。

 

  公告指出,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该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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