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 首页 > 纳税咨询

被作为赠品的展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13日    浏览次数: 14 文字显示:    

 
 
 
 
  问:我公司在展览会上展示公司所经销的工艺品,之后撤换下来的展品作为纪念品现场赠送给前来洽谈的客商,请问这些展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如果上述公司仅仅将样品用于陈列展示,没有转让货物所有权,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撤换下来的展品用于无偿赠送给与会客商,则应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打印】 【关闭】
上篇: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是否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下篇:来料加工货物在国内采购辅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