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现对我省鉴证类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公告如下:
自2011年1月1日起,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全省统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二Ο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鉴证类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公告 |
|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09日 浏览次数: 23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现对我省鉴证类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公告如下:
自2011年1月1日起,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全省统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二Ο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
| 【打印】 【关闭】 |
| 上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发布AAAA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省级分公司或子公司授牌标准的通知 |
| 下篇:关于就《财政部关于开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