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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鉴证类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09日    浏览次数: 23 文字显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现对我省鉴证类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公告如下:

 

  自2011年1月1日起,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全省统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二Ο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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