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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赔偿:让中介绷起风险这根弦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27日    浏览次数: 16 文字显示:    

        距12月31日已不足20天,国内排名靠前的10大会计师事务所加快了转制步伐。中瑞岳华、国富浩华、利安达等会计师事务所已经签署了合伙协议,有的已经完成了转制后企业名称的工商核准。按照财政部、工商总局的规定,国内排名靠前的10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在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同时,财政部、工商总局鼓励排名前200位的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在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掀起的转制风潮,震动了整个中介行业。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专门组织中介机构会员,开展了历时半年多的“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比较”专题研究。研究报告认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制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直接原因是为了获得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牌照,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通过组织形式的调整,提高中介风险意识,促使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做大做强。这里所说的中介风险,不仅包括中介机构因违法、违规、违纪执业对自身带来的风险,还包括损害客户利益、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的风险。但报告同时认为,不同类型的中介机构在转制上不宜盲目跟风,而应根据行业环境和发展阶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组织形式。
中介风险不仅事关中介机构自身利益
 

        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因违法、违规、违纪执业而遭遇诉讼、索赔的案例越来越多,不仅损害了中介机构自身的利益,也给客户和国家利益带来损害。
 

        去年底,中国建材集团旗下的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普华永道,称普华永道在审计该公司分别持股35%和17%的深圳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时审计不实,致使上述两家合资公司的实际利润减少约5175万元,减少了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两公司股东的分红所得。因此要求普华永道承担赔偿责任,索赔金额达1500多万元。
 

        2010年1月11日,本报刊发《汇算清缴鉴证把关不严,中介机构应承担责任》一文,介绍湖北某汽配公司委托当地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办理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企业根据鉴证结果补缴税款12万元。年度申报后经稽查局检查,又补缴22.5万元,稽查局将少缴税款定性为偷税,予以处罚。企业提起复议后,复议委员会认为税务师事务所曾出具过鉴证报告,遂撤销了对企业的处罚决定,改为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罚。该案例引起注税行业高度关注。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等专门发文,要求税务师事务所以此为鉴,认真讨论分析,强化风险防范管理。
 

        业内人士介绍,中介机构被客户诉上法庭、被索赔见诸报端的案例仅仅是实际发生案件的冰山一角,大量的案件被私下和解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介入经济活动的广度、深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并成为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减少中介机构的违规执业,降低中介机构执业风险,已逐渐成为中介机构自身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因为执业风险的高低,已不仅仅关系到中介机构遭遇诉讼、索赔,甚至倒闭的问题,而且关系到数百万户企业、数量庞大的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财政、税收等国家利益的保障问题。
 

        统计显示,目前我国注会行业执业注册会计师达9.5万人,会计师事务所达7790家,行业从业人员为30万人,行业业务总收入突破317亿元,服务的企业数量超过350万家。注税行业执业注册税务师近3万人,税务师事务所超过4000家,从业人员8万多人,行业年业务收入超过60亿元。据统计,2009年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涉税业务244万户次,在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工作中,共调增各项应纳税额总计3710.6亿元,调减各项纳税额总计2549亿元,为国家增加税收1161.6亿元。
 

        中介组织形式影响中介风险大小
 

        专家认为,中介风险的产生来自方方面面,其中自身的组织形式和内部控制机制是重要原因之一。
 

        北京中税通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姜金邦介绍,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基本上分为有限公司制和合伙制两种。以税务师事务所为例,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从事经营的税务师事务所共4030户。其中,有限公司所3350户,占83.13%;合伙所680户,占16.87%。可见,目前税务师事务所大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依照《公司法》设立。
 

        姜金邦认为,在有限公司制的事务所中,按规定应建立一套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出资人大会、发起人会议和监事会等内部管理制度。然而,现实情况却是,有不少税务师事务所还在为生存奔忙,无暇顾及事务所的内部治理结构。由于有限公司制的税务师事务所强调“资合”,以资本的多少、股权的大小决定决策权,在大股东的管理水平和职业水平不能适应市场环境时,事务所难以避免可能的执业风险,更难有执业质量上的较大提高和规模上的较大的发展。
 

        而合伙制事务所有所不同。在合伙制事务所中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承担师事务所的债务,并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当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比例来清偿。如果不足,则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并且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制事务所中各合伙人“地位平等、风险共担”,真正能实现“资合”和“人合”,有利于强化专业管理,提高事务所的执业水平和质量。
 

        “但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制度对无过错合伙人存在极大的不公,事务所在发展中因瞻前顾后而难以发展壮大,这也是目前合伙制事务所在整个事务所中所占比例很小的重要原因。”北京德瑞通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王书桐表示。为此,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一种新的合伙制度——特殊普通合伙制。按照规定,在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形式的企业里,“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今年7月,财政部联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北京一家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正处于转制实施阶段。该所合伙人姜汉雄表示,事务所从公司制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合伙人不仅要时刻关注自己的执业风险,还要监督其他合伙人的执业风险,风险意识会显著增强,事务所相关控制风险的制度也会得到严格执行。相信那种不计成本的低价竞争、只签字不审核等高风险执业行为会大大减少。
 

        姜汉雄还认为,事务所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不仅可以在保证执业质量,有效规避责任风险,维护守法执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还避开了对有限责任制下事务所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此外,事务所变为合伙制后,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本解决了“双重纳税”问题。
 

        中介机构转制不宜盲目跟风
 

        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掀起的转制风潮面前,其他中介机构是否也应立即跟上?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中介界别组研究报告认为,中介机构转制不宜盲目跟风,处于不同行业和发展阶段的中介机构具体采取哪种组织形式,应根据行业环境和自身规模水平谨慎选择。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金兴表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国内是一种新的形式,是克服目前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事务所各自的弊端而设立的,有利于保障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也有利于事务所的做大做强。注册税务师行业也需要积极采取行动,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有关条款,增加这一新的组织形式。但税务师事务所是否选择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王培认为,综合比较有限责任制、合伙制和特殊普通合伙制三种组织形式的特点,再结合我国税务师事务所整体实际情况来看,目前这三种组织形式并存更适合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他说,相对于目前尚不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以及事务所赖以生存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可以使税务师事务所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保护了注册税务师的权益,可以吸引更多的注册税务师进行创业。普通合伙事务所是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基础,具有经营灵活性和价格上的竞争优势,适合小型税务师事务所。它能够在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数量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对涉税服务的需求,可以发挥市场调节、防止资源浪费的作用。但是,随着行业的发展和满足事务所做大做强的要求,注税行业需要积极探索特殊普通合伙这一新的组织形式。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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