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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23日    浏览次数: 16 文字显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改委五部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对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中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了解,这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三大类。

 

        通知还对享受此次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进行了明确。
 

(来源 :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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