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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如何办理水、电费的增值税退税?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04日    浏览次数: 11 文字显示:    

        问: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如何办理水、电费的增值税退税,取得的发票须经过认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规定,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1.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相关发票应当依法办理认证手续。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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