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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辅导期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28日    浏览次数: 11 文字显示:    

        问:我企业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本月增购发票时预缴了增值税税款。请问,如果辅导期结束,预缴的税款应怎么处理?是抵减还是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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