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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维修可否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26日    浏览次数: 10 文字显示:    

        问:营业网点维修(装修)没有满足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房屋原值50%的条件,是否要并入到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3年摊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营业网点维修(装修)支出,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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