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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取得的利息等费用是否可以进行税收抵免?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22日    浏览次数: 12 文字显示:    

        问:我公司是国内居民公司,我公司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在台湾地区缴纳相应的所得税,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进行税收抵免?同时如果我公司申请去台湾投资子公司,未来来源于台湾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当地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视同境外税收,进行境外税收抵免?
 

  答:1、财税[2009]125号文适用于你公司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的税收抵免。
  2、企业取得于来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国家(地区)的所得,同样适用于税法规定的境外税收抵免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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