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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金是否缴个税?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16日    浏览次数: 12 文字显示:    

        问:A单位承租B个人门面房屋作为经营用,经营半年后,因A单位亏损严重,故向B个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经法院判决,A单位支付给B个人违约金20万元,请问:1、B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么?2、A单位是否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对问题中解除租赁合同,经法院判决,承租方A单位支付给出租方B个人的违约金,国务院财政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征个人所得税,因此,B个人取得此项所得不用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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