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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等福利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吗?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16日    浏览次数: 14 文字显示:    

        问:所得税条例三十五条规定:投资者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扣除,但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范围中没提到投资者。我想咨询一下,投资者的具体范围怎样界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可以扣吗?
回复意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因此,如果该投资者在本企业任职,企业为其发放工资薪金,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则贵公司以该投资人的工资为基数缴纳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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