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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既有银行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开发费用如何计算扣除?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26日    浏览次数: 11 文字显示:    

        问:在理解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时,其中第三条之“(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所发生的利息费用以什么方式扣除?一、公司里有银行借款,又有统借统还的借款并且可以分清具体项目的,可以第一种方式据实扣除?二、有银行借款又有其他非统借统还的借款,利息是否只能按照第二种方式限额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三)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那么,既有向银行借款,又有统借统还借款,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或选择(一)的计算办法或选择(二)的计算办法,不能同时适用(一)、(二)两种办法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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