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
|
个人汽车被盗后是否还需缴纳车船税? |
|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07日 浏览次数: 9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
|
| 【打印】 【关闭】 |
| 上篇:外企股东在国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
| 下篇:建材生产企业如何自行代扣代缴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