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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于2005年6月成立,一直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现在能否申请支付自2005年7月至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02日    浏览次数: 9 文字显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第六条第四项关于手续费支付管理规定,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3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因此,上述单位只能申请退还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比例为税款的2%。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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