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规定,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
|
对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企业,消费税的征收管理规定是什么? |
|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18日 浏览次数: 13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规定,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
| 【打印】 【关闭】 |
| 上篇:2010年值得我们共同重点关注的财税新政策 |
| 下篇:这笔培训收入应于何时缴纳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