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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培训收入应于何时缴纳营业税?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18日    浏览次数: 12 文字显示:    

    一家培训机构为某单位提供员工职业技术培训,于2009年9月全额收取了培训费,由于参训人员较多,决定于2009年9月~2010年1月期间分期进行培训,双方协商待培训全部结束后再开发票。请问,这笔培训收入应于何时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因此,上述培训机构应于2009年9月就培训收入缴纳营业税。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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