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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4日    浏览次数: 11 文字显示: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记载本人的各种信息,通过计算机进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目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考试取得,一种是通过申请取得。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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