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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节点进度奖励如何缴税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4日    浏览次数: 9 文字显示:    

    问:我单位现正处于基本建设期间,前不久向职工发放了工程节点进度奖励,未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单独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计算和缴纳,这样处理可以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基于以上规定,贵公司为本单位职工发放的工程节点进度奖励,是因其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奖金,并不是偶然性质的所得,不能适用20%的税率,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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