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1号文件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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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是如何进行调整的? |
|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7日 浏览次数: 14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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