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已于近日下发通知,明确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通知,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比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提升了一倍,对这些行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专家表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这一政策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等三个行业出台此项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为企业减负。对于这三个广告和宣传费的比例在企业销售收入中占得比重比较大的行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
的确,记者也注意到,统计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光明、伊利、蒙牛等一季度广告费合计已经达到15亿元。在如此大比重的支出情况下,30%税前扣除标准的出台无疑对企业是一个好消息。中国乳业协会理事王丁棉也认为,由于中小企业的广告费用一般控制在收入5%-10%水平,所以大企业较为受惠。
据悉,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针对不同行业有2%、8%等多个档次,新税法实施之后统一为15%,此次新政策又将此标准提升到了30%。今后,企业就可以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财
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08年之前的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2008年实施的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专家认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实施,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税后剩余利益,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同时实现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收负担,可以促进形成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但也有专家分析认为,从更大的视角来看,提升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是经济市场化、企业经营自主化的大趋势。扣除比例的提高未必一定能换来企业税金的减少和利润的增加,对那些竞争激烈的行业和企业,可能反而会带动广告投入的增加和竞争的进一步加剧。
注意区分广告费与赞助费(延伸阅读)
企业申报扣除时,应注意严格区分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而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因此,对于赞助支出,如果要在税前扣除,企业必须整理有关证据,按照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证明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性质支出,才能税前扣除,否则一律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