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作为地方税种,在营改增后对支撑地方财力作用更加凸显。但长期以来,部分纳税人少报、瞒报应税行为的现象时有发生,税务机关缺少完整准确信息,难以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真实性,税源底数不清,困扰着基层税务机关税收征管。
一、“房土”两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策宣传不到位,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法律明确规定了“房土”两税的纳税人以及征税范围。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宣传不到位,部分纳税人不知道自己应当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宣传大多集中在企业,对个人应缴纳两税宣传力度不够,一部分个体工商户以及房东,不了解自己纳税义务。此外,每年核查企业数量有限,缺乏威慑力;较低的违法成本导致许多企业产生侥幸心理,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认为不一定会查到自己,即使被应对分局风险应对到也不过是补缴税款滞纳金,不会被处罚。
二是征管手段有限,“房土”两税信息掌握不全。“房土”两税申报和其他税种一样,都是纳税人自主纳税为主。只需先进行税源登记,然后填报纳税申报表。整个申报过程对纳税人的主动性以及自发性提出较高要求,要求纳税人主动进行税源登记,然后申报纳税。在实践中,税务机关为加强管理,往往会发起纳税人房土信息采集的任务,把核实采集的任务分配到税务人员,再通过考核方式确保采集的成效。这种方法因为规模大、时间短,实地探访所有企业显然不切实际,电话、网络通信等方式获取的信息又很难保证真实性。
三是部门协作不密切,“综合治税”难以实现。部门协作配合的制度化运作需要进一步的政策支持。目前,地税机关已初步与国土部门建立宗地信息采集的渠道,但信息采集时间、周期等尚未形成固定的工作制度。信息采集工作主要靠人工驱动而不是制度推动,导致信息采集不全面,后续数据更新不及时。比如,在与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数据比对工作中发现,国土部门信息中的土地权属人名称与土地税源信息中的纳税人名称二者不一致的情况很普遍,需要逐一进行实地核实,而基层工作头绪繁多,人力物力难以及时跟进。
四是计税依据确定难,应收尽收难度较大。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核准土地面积,准确掌握计税依据是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的基础。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涉及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和土地基准地价等要素的确认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而税务机关与国土、住建等部门协调沟通机制还不健全,导致土地涉税信息没有完全实现共享,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税务机关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土地税源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房土”两税征管方面的建议
一是强化宣传引导,增强企业依法纳税意识。重点突出未办证先用地、租用行政事业单位和集体土地相关政策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在信息补录、下户核实和日常管理等各环节,注重加强“房土”两税的宣传辅导,让纳税人熟悉税种的征收范围、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等规定。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电话通知等方式,不断加强“房土”两税政策宣传和申报提醒,不断提高纳税人的政策知晓率和办税能力,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转变管理思路,从“以户管税”转变到“以地管税”。“房土”两税漏征漏管现象之所以一直无法杜绝,究其原因,在于传统的税源管理是以企业为基本管理对象。因此,要全面掌握税源,就必须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由“以户管税”向“以地控税”转变。通过与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税源信息和土地信息的动态监控,通过信息的共享和深化应用,积极协作配合,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和土地管理工作。
三是凝聚管税合力,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国土、住建、规划、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定期获取土地出让、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企业新增房产登记、房产土地过户等数据,与企业“房土”两税税源登记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对信息不符的,及时进行跟踪管理,通知纳税人对税源登记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和补申报,增强“房土”两税税源登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是规范信息交换内容,建立信息动态更新机制。结合城镇地籍调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推进部门间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和完善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地税机关注重将日常税收征管和检查中发现的未包括在城镇地籍调查信息和登记信息内的纳税人占地信息、土地出让(转让)完税(免税)信息以及其他与土地利用相关的税收征管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用于完善地籍信息和开展土地节约集约评价等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注重将城镇地籍调查信息、登记信息等相关信息,提供地税机关用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征管。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