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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的主要税收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3日         浏览次数: 2 文字显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免税和零税率的差异


  免税,是指销售收入不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免征增值税,同时与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进行抵扣,只能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增值税免税政策不限于跨境应税行为,也适用于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需报税务机关备案。


  零税率,即纳税人出口产品和服务,不仅可以免缴出口环节增值税,而且可以退还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为零。增值税零税率仅适用于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是增值税税率的一种,只要符合税法规定,就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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