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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备案。
已备案内容如有变化,企业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如变更退税方法,应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方可办理备案变更。
·国税业务。
·省级业务。
·市级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进行备案。《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
【报送资料】
出口企业: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份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信息中没有银行账号信息或信息需修改的提供)。
(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
其他单位: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份。
(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信息中没有银行账号信息或信息需修改的提供)。
(3)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备案。
(4)融资租赁出租方: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份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