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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集团公司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提交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年155号) 。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2份
(2)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复印件。
(4)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