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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07。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