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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或者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的,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省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省税务机关15个工作日内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报送资料】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3份及电子数据。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