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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浏览次数: 2 文字显示: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2号),现就简并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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