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2017年度2018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包括4家公益性群众团体。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中华全国总工会
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