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 首页 > 车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年02月25日    财税〔2019〕18号    浏览次数: 2 文字显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打印】 【关闭】
上篇: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下篇:关于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批)》的公告